陳璇《中國青年報》(2014年12月16日05版)
  我們在探求中國科技去哪兒時,時常聽到這樣的聲音:科技成果距離市場還有1公里。
  某種意義上,這難以逾越的1公里是制約中國科技創新的“魔咒”。一個尷尬的現實至今擺在我們面前: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率僅為10%左右,遠低於發達國家40%的水平。
  另一個故事聽來也頗有意味。昔日一位發改委高新司司長搞不懂,站在政府的角度看,“每年給高校投入那麼多錢,為何少有重大成果產自高校”。後來他去高校工作,發現高校承擔的科研項目和市場需要,“總是有那麼一點距離”。
  高校是我國科研最重要的力量。產自高校的論文數量不斷攀升,其中國際學術刊物發表數量增幅超過91%;誕生於高校的科技進步及發明獎占據半壁江山,依托它們建立的國家重點實驗室數量也首屈一指。
  可是,談起那些躺在核心期刊或者實驗室里的輝煌成果時,又總能聽到那個聲音:距離市場還有1公里。
  究竟哪些障礙和樊籬橫亘在最後1公里上?不妨傾聽來自一線科技工作者的心聲:政府部門對成果使用、處置事項的審批環節多、周期長,很多亟待投向市場的成果擱淺在漫漫審批路上;成果處置收益上繳國庫,用於人員獎勵的支出卻擠占了工資總額基數,科技工作者積極性被削弱;高校教師評價體系將他們拴在校園裡,辦企業被視為“不務正業”,等等。
  束縛科技工作者雄心和創造力的條條框框,羈絆科技成果轉化的種種障礙,很大部分壘砌於現行的科研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規。而要搬走那些障礙和樊籬,需要一部真正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精神貫穿於條文的法律。
  讓我們一起來重思美國的《拜杜法案》。有人稱這部頒佈於1981年的法案是“美國國會在過去半個多世紀中通過的最具鼓舞力的法案,如果沒有該法,就沒有美國今天科技創新層出不窮的繁榮局面”。而此法案之前,美國經歷著類似當下中國科技界的尷尬——他們雖然坐擁2.8萬項專利,但授權商用的卻不到5%。由於知識產權的歸屬問題需要26個政府部門的批准,大量的專利閑置於繁瑣的行政手續之下。
  《拜杜法案》對美國科技發展無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該法案規定,對於聯邦政府資助的研究成果,完成研究的大學、小企業和非營利機構可以擁有知識產權。在釐清科技成果處置權屬等核心問題之後,一條快速通道在科技成果和市場之間架起。
  中國科技界期待一部屬於中國的“拜杜法案”。我國於1996年頒佈了《科技成果轉化法》,曾在2007年進行過修訂。但現實經驗表明,這並不是一部足夠完善的法律。比如,國有事業單位的科技成果還要在無數審批表格裡奔波——這同上世紀美國科技界的境遇又如此相近。
  一個重要的訊息是,《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於11月19日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討論通過,並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個草案新增條文明確指出,“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可以採取合作實施、轉讓、許可和投資等方式,向企業和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
  也許,法律新增的一個條文,將會是科技管理邁出的一大步。這部法律的細枝末節里滲透著切中現實的改革意義。比如,主管部門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納入對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的考核評價體系;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科技人員可以在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者在一定期限內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不妨再來分享一個關於谷歌的故事。1996年12月,佩奇來到斯坦福大學的技術授權辦公室,希望得到校方的幫助,為自己的網頁排名算法申請專利。後來,谷歌誕生了。當時,搜索引擎的知識產權還是歸斯坦福大學所有,所以谷歌和校方進行了協商,最終以專利使用費和公司股份,換取知識產權的專屬授權。在谷歌2004年上市後,校方也從股票的出售中,凈賺3.36億美元。
  谷歌是科技工作者、高校和市場共贏的一個經典案例。但試想,如果沒有當年的那部《拜杜法案》,斯坦福大學、谷歌、硅谷甚至美國科技的故事將會是另一個版本。
  是時候有一部中國的《拜杜法案》來打通科技成果和市場的最後1公里路程。也許,這將是中國科技界的一個轉折點。  (原標題:是時候打通科研和市場的“最後一公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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