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下稱國發106號文),明確提出要把農產品質量安全納入地方官員政績考核指標。(12月12日21世紀網)
  隨著社會公眾對食品安全的重視,國家也一直在想一些辦法進而出台一些保障措施。將農產品安全納入到地方官員政績考核指標當是又一重要舉措,但能否落到實處,又能否起到效果、發揮作用,關鍵還得看監督是否真的有效。
  接連不斷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告訴我們問題多是出在監督缺管失效上,無論是“地溝油”還是“毒生薑”問題出就出在沒有一個從產地到百姓口中的全過程管理與監督,如果監督在其中的任何一個環節起到了效果、發揮了作用,也不會讓這些不合格食品流入到百姓的餐桌之上。
  況且,以往我們也並不缺乏食品安全相關問題的問責機制,但是食品安全問題還是難免發生。當監管發揮不了作用、起不到效果的時候,這些機制只能是停留在口頭上的嚇唬和紙上的落實。
  當監督缺管失效以後,我們又該拿什麼去考核地方官員。
  將農產品安全納入到地方官員政績考核指標,可能會引起地方上的一些震動,主管領導一把手也會重視起農產品安全來,但是具體的操作執行還得由下麵去做,能否做好落實到位,單靠幾個頂層領導也很難抓得過來或是做到地方的全覆蓋。
  最主要的還得是靠監督發揮作用,而且這個監督還必須是行而有效的,明確由誰監督、由誰舉報、採用何種渠道,同時這個監督也必須是不受地方官員約束限制的,否則誰又敢輕易給上級領導上“眼藥”?誰又能忍心讓自己受牽連呢?
  只有先把監督落實到位,才能發現問題,只有發現了問題才能將結果進行運用,倒逼著地方各級官員去真抓實管、去解決問題。通過落實監督將口頭上、紙上的“假老虎”演變成現實中的“真老虎”才能夠守住農產品安全的大門,否則一切只能是空談。
  文/刁志超  (原標題:農產品納入官員考核還需落實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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